國家對液氯鋼瓶的管理對有毒氣體的運輸注意事項
國家對液氯鋼瓶的管理對有毒氣體的運輸注意事項
作者:危險品箱式專業廠廠長 李 輝
國家對液氯氣瓶的使用規定: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根據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二、GB13075-1999《鋼質焊接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氣瓶定期檢驗
(1)氣瓶定期檢驗應由具有“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 的氣瓶檢驗站檢驗。
(2)氣瓶定期檢驗應符合有關規定 。
(3)檢驗周期
•液氯為腐蝕性氣體,每二年檢驗一次;
•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氣瓶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對使用年限超過12年的液氯氣瓶按報廢處理,登記后不予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