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運輸車之非法營運如何界定
危險品運輸車之非法營運如何界定
作者:危險品廂式專業(yè)廠廠長 李輝
危貨品運輸車之非法營運如何界定?根據(j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jīng)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wù)、具有商業(yè)性質(zhì)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根據(jù)《江西省公路運輸管理局關(guān)于對宜春市道路貨運經(jīng)營行為定性問題的批復》(贛運法稽字〔2013〕11號),使用自有車輛為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貨物運輸,其運輸服務(wù)的對象是其他單位或個人,這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wù);使用自有車輛到市場、生產(chǎn)廠家等地將購買的貨物運回,其運輸服務(wù)的對象是本單位或本人,沒有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貨運服務(wù),不宜認定為社會提供公共貨運服務(wù)。
該車適用于運輸危險品,主要用于運輸具有獨立容器(瓶)包裝的液化石油氣,丁烷,乙炔,乙烷,丙烷,丁烯,打火機或打火機加油器,二氧化碳,壓縮氧(氮,空氣,氦,氬,氖),類項號:2.1,2.2。該車運輸?shù)慕橘|(zhì)為2.1項易燃氣體時,車輛采用”易燃氣體”標識牌,運輸?shù)慕橘|(zhì)為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時,車輛采用”不燃氣體”標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