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解讀GB7258新規對危險品箱式運輸車的要求
從進一步提升重中型貨車、汽車列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行安全技術要求出發,擴大了安全裝置的配置要求,增加了貨箱(廂)、廂體、罐體等技術要求:
(1)新增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術語和定義:(3.5設計和制造上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貨車、掛車、汽車列車。)
(2)修改了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要求及總質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封閉式貨車的打刻深度要求(見 4.1.3,2012 年版的 4.1.3),增加了打刻車輛識別代號(或產品識別代碼、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的部件不應采用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處理、汽車和掛車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應能拍照、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產品識別代碼、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總長度應小于等于 200mm且字母和數字的字體和大小應相同、起止標記(如有)與字母數字的間距應緊密均勻、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可按 GB16735 的規定重新標示或變更的要求(見 4.1.3);對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貨車、對半掛車,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縱梁外側(無縱梁的除外);無縱梁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右側前部的車輛結構件上,如受結構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側其他車輛結構件上。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產品識別代碼、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從上(前)方應易于觀察、拓印;對于汽車和掛車還應能拍照。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字母和數字的字高應大于等于 7.0mm、深度應大于等于0.3mm。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總長度應小于等于 200 mm,字母和數字的字體和大小應相同;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兩端有起止標記的,起止標記與字母、數字的間距應緊密、均勻。同一輛車上標識的所有車輛識別代號內容應相同。(該條款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3)增加了總質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部分貨車和總質量大于等于 10000kg的部分掛車應在貨箱(常壓罐體)打刻至少兩個車輛識別代號的要求(見 4.1.8)除按照 4.1.2、4.1.3、4.1.5 標示車輛識別代號之外,總質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罐式貨車及總質量大于等于 10000kg 的罐式掛車還應在其貨箱或常壓罐體(或設計和制造上固定在貨箱或常壓罐體上且用于與車架連接的結構件)上打刻至少兩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于貨箱(常壓罐體)左、右兩側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總長度應符合 4.1.3 的規定;且若打刻在貨箱(常壓罐體)左、右兩側時距貨箱(常壓罐體)前端面的距離應小于等于 1000mm,若打刻在左、右兩側連接結構件時應盡量靠近貨箱(常壓罐體)前端面。(該條款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4)增加了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罐體或與罐體焊接的支座的右側應有金屬的罐體銘牌,罐體銘牌應標注唯一性編碼、罐體設計代碼、罐體容積等信息的要求(見4.1.9)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標志應符合 GB 13392 的規定;其中,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符合 GB 20300 的規定。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罐體或與罐體焊接的支座的右側應有金屬的罐體銘牌,罐體銘牌應標注唯一性編碼、罐體設計代碼、罐體容積等信息。(該條款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5)修改了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標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貨車、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冷藏車的噴涂要求(見 4.7.1、4.7.6,2012 年版的4.8.1、4.8.6);所有貨車均應在駕駛室(區)兩側噴涂總質量(半掛牽引車為最大允許牽引質量);罐式汽車和罐式掛車(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除外)還應在罐體兩側噴涂罐體容積及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噴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數字應清晰,高度應大于等于80mm。(該條款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原中機中心已有規定)
(6)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三軸的欄板式和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的要求(見 7.2.6);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除外)、掛車(總質量不大于 750kg 的掛車除外)的所有車輪應裝備制動器。其中,所有專用校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前輪和車長大于 9m 的其他客車的前輪,以及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該條款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軸的欄板式和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該條款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聯系人:李廠長 聯系電話:132-3551-2001 微信同號
我公司年銷產各類專用車(氣瓶運輸車,爆破器材運輸車,民爆運輸車,民爆車 廢機油運輸車,民爆物品同載車,氧氣瓶運輸車,液化氣瓶運輸車,煙花爆竹運輸車),一類至九類危險品運輸車、是東風、江淮、解放、福田,江鈴,汽車底盤大的合作伙伴,品牌各類專用汽車產品系列多,暢銷全國。